信宜市中医院负压救护车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公告

日期:2022-08-22 作者:信宜分公司 浏览次数:1739 来源:信宜分公司


信宜市中医院负压救护车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公告

广东明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信宜市中医院的委托,现就信宜市中医院负压救护车采购项目进行磋商采购,现将本次磋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信宜市中医院负压救护车采购项目

二、项目编号MZXY22-00136ACS

三、采购需求

序号

货物名称

数量

技术参数

采购预算金额

1

负压救护车

1台

详见磋商文件技术参数要求

450000.00

(大写)肆拾伍万元整

采购需求的详细内容及技术参数要求,详见磋商文件“第三部分 采购项目内容”。

四、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最新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若以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投标,须取得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的授权书,并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0年2021年财务报表复印件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材料复印件(如投标人新成立的,则提供成立时间后任意1个月或季度财务报表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材料复印件)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

(4)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2年以来任意1个月的的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如纳税凭证)复印件,如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其中税种不能为社会保险基金);如为新公司成立,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②提供2022年以来任意1个月的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如缴费凭证)复印件,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如为新公司成立,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① 投标人要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3.投标人应提供自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信息”、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查询情况证明(提供两个网站的信用记录查询结果打印页面或全部内容的网页截图),如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在查核后将被拒绝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承诺函)。

5.本项目只接受已依法购买获取磋商文件的投标人投标。

获取采购文件方式

1.时间:2022年 08月 23 日起至2022年 08 月 29 日上午9时30分至12时00分,下午1500分至17时00分止(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广东明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详细地址:信宜市新里一路75号之二

3.获取方式:现场获取

4.售价:300元/本,售后不退。

、响应文件提交时间

1.截止时间:2022 09020930分00秒(北京时间)

2.地点:广东明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信宜市新里一路75号之一四楼开标室)

、开启

1.时间:2022 09  02 0930分00秒(北京时间)

2.地点:广东明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信宜市新里一路75号之一四楼开标室)

、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投标申请人购买采购文件需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1) 营业执照副本

2) 投标人要具有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资料一式两份加盖公章,装订成册。购买磋商文件时交采购代理机构。

十、对本次磋商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信宜市中医院

地址:信宜市竹园路

采购人联系人:高小姐

联系方式:1899856829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广东明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信宜市新里一路75号之一

联系方式:0668-8883918

3.项目联系人:邝小姐

联系电话:18125019263

 

广东明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08月22日


上一篇:信宜市育才南路电力线路迁改工程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下一篇:广东云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团体综合福利保障保险项目更正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