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筑企业复工复产有关措施的通知

日期:2020-05-01 作者:管理员 浏览次数:1489 来源:管理员


为促进建筑企业平稳复工开工,扶持企业健康发展,2月18日,省住建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筑企业复工复产有关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支持疫情防控(一级应急响应)期间开工复工的纳入劳保统筹范围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承建西安市公共卫生中心等疫情防控急难险重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

《通知》提出,对在疫情防控(一级应急响应)期间,支持范围内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资金补助。申请开工复工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项目工程造价进行补助,工程造价 1 亿元以上补助 50 万元,8000 万元至 1 亿元补助 40 万元,5000 万元至 8000万元补助 30 万元,3000 万元至 5000 万元补助 20 万元,1000万元至 3000 万元补助 10 万元,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补助 5 万元。对承建经省、市应对疫情领导小组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现场施工人员每人每天    100 元标准进行补助。

《通知》明确,补助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用于企业为职工购买针对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所需的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以及其他对抗疫情的必要防护支出。所需费用从历年劳保费结余中列支,具体项目由各市(区)统筹机构进行总体把控,原则上不突破上年度劳保费收缴总额的 1%。支持范围内的企业可于1 月 25 日(陕西省启动一级应急响应之日)起至通知停止申报之日进行补助申报。

《通知》还提出,对大型项目、重点项目的劳保费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暂缓、分批缴纳。对实施劳保费缓缴的项目, 缓缴期从项目劳保费应缴最后时限向后顺延,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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